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该曲版权所有方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广告曲歌词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及“美团”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今天我们聊一下这个案子。
《五环之歌》最早出现在岳云鹏的相声《学唱歌》,并随着相声演出,《五环之歌》在各地都有较好的反响,甚至上了各地的春晚,可谓是相当火爆。《五环之歌》实际上是改编自歌曲《牡丹之歌》。这个阶段的《五环之歌》完全是由岳云鹏以《牡丹之歌》的旋律清唱。我们熟悉的就是这个时期的《五环之歌》。
虽然可能少有人能够完全知道《牡丹之歌》是什么旋律怎么演唱,但相信大多数人至少都会一句“啊~啊~牡丹”。而《五环之歌》整体就沿用了这部分的旋律,因此《五环之歌》大火离不开大众对《牡丹之歌》的熟悉。当然《五环之歌》的歌词好记易懂具有喜感,加上喜剧性的表演以及当时岳云鹏当时正处于热度飞升的时期,如此种种促成了《五环之歌》红遍四方,也因此有了很多商业上的发展。
岳云鹏曾在节目《我为喜剧狂3》中爆掉,称他曾在某次春晚后台去拜会原唱蒋大为(《牡丹之歌》的原唱),但对方脸色相当难看,上来就质问他,“《牡丹之歌》改成《五环之歌》你跟谁说了?”随后蒋大为脸色一变,豁达表示:“随便唱,随便改,无所谓!反倒《牡丹之歌》更红了。”
当然,从这次诉讼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牡丹之歌》的原唱为蒋大为,但歌曲的著作权实际在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手上,即蒋大为是歌曲的表演者,而非著作权人。众得公司实际上并未起诉《五环之歌》侵权(而是《新五环之歌》,下面再说),因此就《五环之歌》而言,版权并不是问题,要么已获得正式授权,要么众得公司默认了蒋大为的口头授权。
之后,《五环之歌》的商业发展迅速。岳云鹏与MCHotdog合作,以《五环之歌》为基础为电影《煎饼侠》献唱,歌名仍是《五环之歌》。此时的新《五环之歌》不在是由岳云鹏已《牡丹之歌》的调调清唱,而是加上了新颖的伴奏,但仍能感受包含了《牡丹之歌》的旋律。可以说这首新《五环之歌》是在《牡丹之歌》的曲中进行改编。
因为《煎饼侠》是十分商业化的电影,很难想象众得公司会无条件默认新《五环之歌》的这种改编。而且这首新《五环之歌》被收入在《煎饼侠电影原声带》专辑中,不再是岳云鹏个人的改编作品,而是电影出品方的作品。蒋大为的口头授权并不针对电影方,因此众得公司几乎不可能默认电影出品方改编他们的歌曲来赚钱,但这次诉讼中,也没有涉及该阶段的新《五环之歌》。因此只能认为新《五环之歌》已经得到了众得公司的改编授权。
再然后,这次争议的《新五环之歌》出自美团外卖的视频广告,由岳云鹏演唱。用的是全新的伴奏,全新的歌词,但《新五环之歌》的头尾仍用的是《牡丹之歌》的旋律。
如果最早的《五环之歌》是改编自《牡丹之歌》这件事实没有争议的话,那么单就《新五环之歌》的头尾部分而言,也可以认定为改编至《牡丹之歌》。
但是现在就下结论说《新五环之歌》侵犯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还为时过早。
从法律角度而言,改编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只有在保留在先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在先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
如大众所知,《五环之歌》整体引用并改编自《牡丹之歌》的一部分旋律,仅评价《五环之歌》是否侵权可能没有争议,因为其只是修改了歌词。
但《五环之歌》在自身的发展中,不断添加进新的元素,包括伴奏、歌词、旋律,都有了与最初的《五环之歌》大不相同的地方,而与《牡丹之歌》的相似部分仅仅是歌曲的一小部分,这样的歌曲能否依然视为改编有待商榷。《新五环之歌》就是这样的作品。其头尾部分引用并改编自《牡丹之歌》,而重点实质性表达的部门有具有独创性,并非沿用自《牡丹之歌》。
因此双方将在此问题上做激烈的辩论。案件走向如何,还要拭目以待。
祸起《新五环之歌》!美团广告曲涉嫌侵权被诉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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