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要卖房,没想到房价翻番上涨数十万,卖方对起初签订的合同反悔,不卖了,双方只能法庭上见。这种情况下,房子到底还卖不卖?
房价涨了近90万,房主突然不卖了
对朱洪涛来说,买套房实在太周折了。2014年他看上了一套房屋,房价62万元。他与卖方于文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天支付购房款30万元,正式交房当天支付购房款10万元,剩余房款等到办完产权证的前提下,在办理房屋过户当天再交。于文萍则承诺,在2015年底前办理完产权证,并积极配合房屋过户,如果不能办理房产证,应在三日内全额返还购房款。
签订合同当天,朱洪涛就支付了30万元,之后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支付了10万元,后来又支付了一次房款,共计交付40余万元。但之后,于文萍不想卖这房子了。朱洪涛无奈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于文萍协助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文萍则表示,朱洪涛违约在先,主张解除合同。
仲裁庭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朱洪涛在房屋并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支付房款,可以认定其没有出现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所以于文萍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于文萍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朱洪涛名下。
房屋增值损失到底该咋测算?
如果于文萍已经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就无法再履行合同,把房屋过户给朱洪涛。如此情况下有该如何呢?
实际上,这种情况也十分常见,法院往往也能够支持朱洪涛主张增值部分的利益。问题在于如何测算出房屋增值后的损失?
业内人士介绍,首先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评估机构进行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有很多,主要参考市场价格、周边中介的成交情况、既往价格等一系列的因素,综合得出房屋在某个时点的价值。
时点价值指的是原告申请并且得到人民法院认可的时间点,比如说申请的这一天作为评估时点,法院只要认可就可以。有时候不需要评估,例如在一房二卖案件中,卖方先是把房屋卖给了原告,后来又把房子过户给了第二个买家,那么,其过户给第二个买家的价格减去第一个买家的价格,就是第一个买方的损失数额。
例如,小李去年看上了老王的一套房屋,约定房价60万元。但在过户前,老王发现房价上涨了不少,内心懊恼不已,决定跟小李“谈判”,要么这房子不卖了,要么让小李加价。
小李不同意,告到法院,提出这房子不买了,但是老王要赔偿自己损失。这个损失是多少呢?2018年6月1日,小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小李提出,就以6月1日这天作为评估时点,法院表示认可。
那么,评估公司就会根据2018年6月1日当天,这套房屋周边近期交易的类似房产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得出一个数值,也就是房屋在当天的评估价值。
如果老王在小李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屋以100万元卖给了别人,那么小李遭受的经济损失,就是相减40万元。
房价翻番上涨,卖方失信毁约。双方对簿公堂,房屋如何归属?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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