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应当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女性群体天然的多承担一份责任,以至于女性在社会竞争中时长出于弱势。而女性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家庭责任,从社会的角度,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从平等角度而言,社会应当重视女性群体的利益。普龙律师专门整理“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为女性群体打call。(因为各地细则存在差异,文章以浙江省适用规章为准。)
生理期保护
1.女职工在经期不得从事长时间的冷水作业(12℃)、低温作业(5℃),以及体力劳动强度高或高处作业(5m);
2.经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享受1至2天的带薪休息。也就是痛经不再请病假,带薪休息的福利,一定要享受,不过要注意需要“医疗机构证明”,具体证明可咨询医生。
孕期保护
1.劳动关系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在孕期的女职工,除试用期不合格或严重违反规章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条件保障。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要求女职工加班或从事夜班。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冷水作业、低温高温作业、体力劳动作业或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等。也可要求减轻劳动量。
3.孕期检查保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流产休息保障。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5.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存在用厕困难的,应当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
产期保护
1.休息保障。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浙江省女职工可再享受30天无薪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劳动关系保障。同孕期保护的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将受到更高的限制。
哺乳期保护
1.不得加班。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另外,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 哺乳条件。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
4.劳动条件。不得要求女职工哺乳期从事,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强体力劳动作业
其它法律保障
1.除上述规定外,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包括不能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更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2.若在上述期间,劳动关系届满的,劳动关系自动延续。且若延续后,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工作十年),单位应当与女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普龙律师发现,及时法律已经有较为完善的规定。但是女职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仍然十分常见。希望本文能够让女职工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存在,并正确确实的行使自己权利。
女职工权益保护
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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