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陆续受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00 多名大学生成被告。这些大学生,分布广西、江西、贵州、湖南、湖北等各地高校。
据主办该案的黄支革法官介绍,这批“校园贷”是大学生通过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的“704 校花”业务借贷,从借款合同看,每个案件借款金额在 7000元左右,大都拿来买高档手机。手机到手后,这些大学生没有还钱,从而成为被告。
因很多大学生不在南宁,该系列案立案后,法院只能通过合同上所留地址寄送应诉材料,但不少材料遭到拒收。
让法官大跌眼镜的是,有 3 名大学生称收到法院传票后,被起诉的大学生专门成立了 QQ 群!他们声称,国家打击高利贷、非法放贷,而这个“校园贷”是非法放贷,所以他们借的钱可以不用还。
校园贷,套路贷,高利贷,落袋为安否?
讨论焦点一:
“校园贷”等同于“高利贷”和“套路贷”吗?
1、高利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特别高额利息的借贷行为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的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2、“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
所以"套路贷"行为,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害人的房产、财产。
两者侵害的客体显然不同。
3、正常的校园贷,应是有关金融机构面对大量的大学校生的高消费水平而进行的贷款行为
只要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约定的利息亦符合法律之规定,就应当受法律所保护!
针对"校园贷"行为,不同于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后两者均系非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甚至属于国家严厉打击控制之范畴。
4、此外,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如不满1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贷款合同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学士帽,分割线
讨论焦点二:
此类民事案件不出庭的后果会有什么?
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后果就是面对对方的举证无法有效抗辩,须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另外,按照一些银行网点的解释,如果校园贷机构接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该校园贷机构就有可能将个人失信的记录传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如果学生在这样的平台贷款而不按时还款,就可能产生征信不良的记录那么以后在银行贷款买房、买车等,都会有问题。
“不知道他们哪里听来这些错误观点,如果这些大学生一直消极应诉,案件缺席审理对他们很不利。”本案黄支革法官说,如果判决这些大学生败诉,他们仍不还钱,等到上老赖“黑名单”,不仅要还钱,还会给个人信用留下污点。
讨论焦点三:
杜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校园贷”
应该把正常校园贷与披着“校园贷”合法外衣,行“高利贷”、“套路贷”之实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监管失利、手段蒙混,以合法形式,为非法目的,让诸多校园贷成为了安全、诈骗、经济、民生的重灾区。
有的平台无良、诈骗泛滥;有的校园贷是表,高利贷是里;有的裸条大行其道,乌烟瘴气;有的赌球炒股、贻误终生;有的隐私泄露,苦不堪言;还有的网贷不良、危及征信……
在校大学生应当建立良好的金钱观、物质观,在高档、超前消费面前保持理性,慎用“校园贷”。勿让一时的冲动消费,成为步入社会后个人成功与发展的绊脚石。
大学生借“校园贷”买高档手机,被送上被告席!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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