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彭某系情人关系,2009年6月彭某以买家具为由向周某借款3000元,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彭某3000元,2009年10月,彭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周某借款47000元,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彭某47000元,经多次催讨彭某不肯还钱,周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返还借款,彭某未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周某与彭某之间发生50000元的借款合同关系,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周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钱款,但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有银行转账凭证不一定是借款关系,还有可能是赠与、合伙关系等。
有银行转账凭证,法院不一定认定为借款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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