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国内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为促进双方的平等理解和谈判,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而进行的调解和说服活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纠纷。
一、公民和公民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和村民之间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纠纷而引起的纠纷。
二、公民和法人
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非常广泛,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合同、宅基地分割、财务管理等引起的纠纷。
三、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的纠纷,是由企业的改造、租赁、合并、破产、收购或者转让,或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医疗费用引起的。
四、其他
城市居民与城市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因城市街道建设、危房改造等引起的纠纷。(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遇到问题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