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公民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居住的地方,即公民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公民连续居住一年的居住地法院。
公民从居住地到起诉之时(住院除外)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其常住地,对其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向该公民的普通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从居住地到起诉之时(住院除外)已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但没有固定居住地,即一年以上未在任何地方居住,对其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向其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迁出住所但尚未定居的,对其提起离婚诉讼的,有固定居住地的,应当向原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常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报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户籍迁出一年以上的,报居住地人民法院。